(2015)大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美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1号8号楼604室。法定代表人陈连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晓华(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美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物业公司)诉被告杨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物业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杨美娟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源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