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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陈美正与陈美正、高云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30号。负责人:郑荣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松柏,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叶江,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陈美正。被告:高云娇。被告:林弟亚。被告:施发旺。被告:潘菊妹。委托代理人:张志方。被告:杨典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告陈美正、高云娇、林弟亚、施发旺、潘菊妹、杨典琴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3元,减半收取695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员  郑风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斐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