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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义民与赵茂生、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民,赵茂生,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86-1号原告:张义民,农民。被告:赵茂生,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东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赵茂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民与被告赵茂生、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民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凤凰花园城第22栋楼房予以查封。为此,原告提供案外人许守田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巨野县万丰镇驻地聊商路东的巨房权证2014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凤凰花园城第22栋楼房。二、查封许守田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巨野县万丰镇驻地聊商路东的巨房权证2014字第××号房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传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