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铜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管玉敏与李凡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玉敏,李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铜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管玉敏。被执行人李凡华。申请执行人管玉敏与被执行人李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持(2014)铜民初字第1853号生效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李凡华关于(2014)铜民初字第1853号的生效文书已在本院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15)铜执字第1174号属于重复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管玉敏的(2015)铜执字第1174号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魏执行员 李广达执行员 孔祥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