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永锋与陈小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敏,陈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陈小敏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虽然身份证登记地址是南海区,但实际居住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且已在该地居住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