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艾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8号原告艾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艾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汝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