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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艾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8号原告艾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艾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汝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