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梁柯与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柯,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1244号原告梁柯,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毅、刘祥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越秀花园36#-37#。法定代表人:欧阳有春。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柯诉被告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柯承担。审判员 李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