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与范×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范×1,范×2,刘×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2861号原告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8461-1。法定代表人柳德利,镇长。委托代理人郭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1,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2(被告范×1之子)。被告范×2,男,1985年5月1日出生。被告刘×,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北×诉范×1、范×2、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1、范×2、刘×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汉东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国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