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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奚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奚某。被告夏某,男,1982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821014227X,汉族,住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东常村七亩里村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奚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奚某已预交),由奚某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