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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乙及一审第三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继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乙。一审第三人:张某丙。一审第三人:张某丁。一审第三人:张某戊。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及一审第三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申请再审称:一、高某在2008年2月10日书写的《遗嘱》是无效的。1、张某甲因公××,缺乏劳动能力且丧失生活来源,该遗嘱未给张某甲留有遗产份额。2、高某在购房最困难的时候仅得到了张某甲的资助,因此根据高某“谁帮我出钱购房,我百年后这套房产就归谁”的《声明》,房屋应归张某甲所有。3、高某曾给被申请人张某乙的领导写求助信,要求张某乙将涉案房产过户返还到自己名下,该行为应视为其对《遗嘱》的撤销,因此该《遗嘱》是被撤销而无效的遗嘱。二、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程序违法。1、二审判决所得出的“各方均知道高某曾立有两份遗嘱的前提下经过讨论磋商”有误的结论,缺乏证据证明。2、张某甲对《遗嘱》发表质证意见时二审法官岔开话题,跳过质证,二审审判长向领导报告案情时又故意隐瞒张某甲提供的证据。3、庭审过程中张某戊多次明确回答放弃继承权,但二审判决强行违背张某戊的真实意思说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4、二审合议庭审判长、主办人曾参加了2013年6月25日同一案件的二审审理,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5、本案第三人张某丙、张某丁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张某乙支付遗产特留份额80000元给申请人,同时判令被申请人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并将购房余款120000元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张某乙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高某《遗嘱》效力问题。张某甲申请再审称其母亲高某在2008年2月10日书写的《遗嘱》是无效的,其是涉案房产的唯一遗嘱继承人,请求被申请人张某乙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及返还拆迁余款,而其一审诉讼主张是由张某乙按照五子女于2013年1月13日达成的《母亲高某房产及抚恤金分割协议》购买涉案房产并向申请人支付房款80000元,故张某甲该再审请求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之规定,本院对该再审请求不予审理。二、二审判决是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问题。二审查明第三人张某戊对“高某曾立有两份遗嘱”并不知情,据此认定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各方均知道高某曾立有两份遗嘱的前提下经过讨论磋商”有误,二审该认定并无不当。第三人张某戊在庭审中仅表示其参加了2013年1月13日的家庭会议且在协议上签字,并未表示她知晓高某遗嘱及明确放弃继承权利。二审审判长及主审法官两次参加本案二审程序的审理,并非同时参加了本案一审、二审或再审审理程序,因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已依法向张某丙、张某丁发出开庭传票,张某丙、张某丁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审理。因此,申请人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张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覃龙审 判 员  李莉代理审判员  冼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