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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涛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222号罪犯王涛,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成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6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10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成绩优异,确有悔改表现,记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性积分累计为140分,有实际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门功课成绩优异。该犯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材料。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