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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行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全,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邹行初字第133-1号原告张计全。委托代理人邓洪志,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兖州区中御桥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生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翔,济宁市兖州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漆安鲁,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雷,现羁押于金桥监狱。原告张计全不服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6年9月4日作出的房权证兖城字第××号房屋登记,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计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洪志、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翔、漆安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计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计全负担。审 判 长  孔凡静审 判 员  胡元东人民陪审员  韩淑亮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凡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