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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民一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宁某某诉凌海市谢屯乡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凌海市谢屯乡人民政府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民一初字第00390号原告宁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凌海市。被告凌海市谢屯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凌海市谢屯乡光辉村。法定代表人曹洪海,系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系该乡司法所所长,现在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系该乡副书记,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凌海市谢屯乡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宁某某申请撤回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侯玉文审 判 员  黄艳春人民陪审员  李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