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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一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蒋丽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一抗字第4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辩护人施佰芝,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里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末,被告人蒋某某找到哈尔滨铁恒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帮忙联系欲出售一张虎皮,张某某介绍薛某某与蒋某某认识,蒋某某请薛某某帮助寻找买家。2013年11月18日薛某某电话通知蒋某某联系好买家,让蒋某某携带虎皮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袋鼠宾馆与化妆成买家的公安机关侦查员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扣押了疑似虎皮一张。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出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虎皮为哺乳刚食肉目猫科虎的皮张。经黑龙江省林业厅黑林函「2013」482号关于对涉案虎皮价值认定的附函确定,涉案虎皮价值48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法院当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证人张某某证实,蒋某某和其提她父亲留下一张虎皮,让其看照片并让帮忙找个买家,其把薛某某约到办公室,蒋某某拿来虎皮和薛见的面。3、证人刘某某证实,2013年11月18日其开车到袋鼠宾馆接蒋某某,拉她回了趟她家,她出来后手里提了个三角兜又去袋鼠宾馆;4、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在张某某处见到蒋某某,蒋拿来虎皮,说想卖出去,让其帮助联系买家,案发前其和蒋说有人要看货,约在袋鼠宾馆见面,案发时在袋鼠宾馆,货主和蒋谈价准备看货,最后敲定120万元,蒋某某出房间三四分钟后拎着个三角兜进屋了,将虎皮放在了桌子上,公安局的人就进屋了。其在看到虎皮照片时就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其后和蒋某某的接触和协商出售有关虎皮的事项都是按照公安局要求去做的。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其是蒋某某的爱人,不知道虎皮的事。6、虎皮照片及扣押决定书。7、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对涉案虎皮价值认定的附函。8、被告人蒋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9、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其父亲去世前留下的虎皮,因为家里想用钱,就想把虎皮卖了。卖多少钱和找买家的事都是通过张某某给找的薛某某联系的。其在袋鼠宾馆和买家看货时被抓。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联系买家、商议价格,做贩卖的准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蒋某某着手准备实施犯罪,系犯罪预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予以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免于刑事处罚。本案扣押的虎皮一张,由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林业厅按照规定处理。宣判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对蒋某某应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向本院提出抗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原审法院一致。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提出,蒋某某主观方面具有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故意,在已进入交易环节进行交易过程中被抓获,完全超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范围,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未遂。原审法院判决对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属量刑畸轻,蒋某某出售虎皮,属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其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其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蒋某某属于犯罪预备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蒋某某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联系买家、商议价格,展示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原审法院对其定性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所提,蒋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经审查,蒋某某通过中间人联系买家出售虎皮,并携带虎皮到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为犯罪预备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考虑本案系犯罪未遂,涉案虎皮的来源只有蒋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蒋某某供述其因家庭生活所迫而出售虎皮,又是与化妆成买家的公安人员进行的交易,犯罪情节轻微,原审法院对蒋某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量刑适当,故对检察机关提出原审法院对蒋某某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华代理审判员  陈越青代理审判员  宣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富源本判决依照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