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朱淑梅、朱楚楚等与淮北市公路管理局濉溪分局、淮北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梅,朱楚楚,朱森,淮北市公路管理局濉溪分局,淮北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朱淑梅,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朱楚楚,女,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朱森,男,200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理人:朱淑梅,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东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北市公路管理局濉溪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杨国栋,该局局长。被告:淮北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兵,该局局长。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邓小云,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淑梅、朱楚楚、朱森与被告淮北市公路管理局濉溪分局(以下简称濉溪公路局)、淮北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淮北公路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