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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明平与李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平,李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569号原告李明平,男,1962年7月5日出生,北京市李明平厨具经销处业主。被告李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平与被告李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故本案按原告李明平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明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佳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