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明平与李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平,李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569号原告李明平,男,1962年7月5日出生,北京市李明平厨具经销处业主。被告李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平与被告李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故本案按原告李明平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明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佳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