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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秦其明与肖建珍、郭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其明,肖建珍,郭子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433号原告秦其明。委托代理人甘泉,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珍。被告郭子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其明与被告肖建珍、郭子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其明于2015年4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其明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090元及保全费377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贺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