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崔岗与何六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岗,何六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崔岗,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六进,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路中国人民银行一楼。负责人陈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岗与被告何六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六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岗撤回对被告何六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崔岗负担。审 判 员 王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乐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