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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王服务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服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254号罪犯王服务,男,汉族,文盲,1974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豫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作出(2000)宿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服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1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服务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服务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4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8日、2009年9月28日、2011年9月22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08)、(2009)、(2011)、(2013)宁刑执字第1706号、第7745号、第6101号、第49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服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王服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服务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服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予以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服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