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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榕峰与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72号原告陈榕峰,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建志,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男,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陈榕峰诉被告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建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宇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1500元,定于2013年4月21日前还清。但原告将款借给被告后,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15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433元(暂计至2014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月28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兹向陈榕峰借款人民币现金221500元,定于2013年4月21日前还清。庭审中,原告称其是做生意的,出借的款项来源系其自有资金,系现金交付,且无取款转款凭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因《借条》并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1500元及利息(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榕峰借款221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1500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22日起计至欠款还请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9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蒋东帆审判员吴辉人民陪审员王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黄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