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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4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玲与王伟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玲,王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933号原告高玲,女,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被告王伟,男,汉族,亿利集团职工,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玲诉被告王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