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4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玲与王伟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玲,王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933号原告高玲,女,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被告王伟,男,汉族,亿利集团职工,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玲诉被告王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