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279号原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瑞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苗得足,董事长。被告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商务楼4-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