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俊与陈成,颜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陈成,颜胜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49号原告李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告颜胜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