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0009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圆与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圆,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陈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094-10号申请执行人王圆(130133198701012169)。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凌(350127196610051570)。本院在执行王圆与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陈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下列证据:1、债权转让协议书2、付款凭证3、债权转让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要件。本院认为,应当变更陈凌(350127196610051570)为本���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陈凌(350127196610051570)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