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龙军与被执行人鲍玉芬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龙军,鲍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姚龙军,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X。被执行人鲍玉芬,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龙军与被执行人鲍玉芬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鲍玉芬给付部分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姚龙军自愿放弃对余款的执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峰审 判 员 王念忠代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