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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开民初字第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刘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阳,刘立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开民初字第0688号原告王向阳。委托代理人刘亮、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丰。原告王向阳诉被告刘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向阳的委托代理人刘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立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向阳诉称:原、被告相识,2009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于2011年12月26日更换条据,借款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现诉��法院要求被告刘立丰立即归126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两部分:第一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2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第二以26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立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立丰于2011年12月26日向原告王向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到王向阳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月息为2分-刘立丰-2011.12.26”,并同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今欠到王向阳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正-刘立丰-2011.12.26”,上述款项至今未还,经原告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欠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欠款,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并无不当,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立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向阳126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2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第二部分为以26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刘立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3780元。���判长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