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建廷与高甲军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廷,高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02-5号申请人高建廷,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海洋,平邑县平邑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高甲军,居民。申请执行人高建廷与被申请人高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5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甲军的存款15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扬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