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某某、被告郝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李某某,郝某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食品街帽巷2号。法定代表人陈桂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古交市。被告郝某某,男,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某某、被告郝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某某、被告郝某某自行协调解决,原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员 张玉亮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