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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泽州县交通运输局与泽州县多源利工贸有限公司大阳居民供气站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交通运输局,晋城市多源利工贸有限公司大阳居民供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车保林,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永明,泽州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晋城市多源利工贸有限公司大阳居民供气站。法定代表人谭春年,任该站站长。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交通运输局与晋城市多源利工贸有限公司大阳居民供气站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交通运输局依据(2014)泽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和晋泽交路罚(2014)D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晋城市多源利工贸有限公司大阳居民供气站交纳罚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泽执字第54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确定由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交通运输局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张富生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