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加兵与陈筱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兵,陈筱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573号申请人张加兵。委托代理人潘志远,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筱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高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84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XX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