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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顺军与张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军,张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吴顺军。被告张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军诉被告张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顺军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顺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吴顺军负担。审 判 长  龚 华代理审判员  陈若月人民陪审员  余禄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