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许某,��从化市。被告:赖某,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黄柏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