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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许某,��从化市。被告:赖某,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黄柏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