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商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海宁胜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徐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云飞,海宁胜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飞。委托代理人:鲁邦升,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胜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庆云镇镇西侧。法定代表人:施铭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金海,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云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云飞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云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云飞撤回��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上诉人徐云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汤 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