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俊荣与熊杰明、苏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荣。被执行人:熊杰明。被执行人;苏美华。本院在执行李俊荣申请执行熊杰明、苏美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