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振亚与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亚,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冯振亚,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万米二道街14号4单元。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法定代表人黄继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66号冯振亚与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8513元。经和解现已将执行款及执行费178元扣划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平劳人仲字(2014)第32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