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苏广宁与韦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广宁,韦荣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苏广宁。被告韦荣宽。原告苏广宁诉被告韦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广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荣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广宁诉称,2012年被告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元,并限期归还(口头协议),但还款期限到,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2014年9月3日,原告又催被告还款,被告当场立下欠条,限期2014年9月5日还款,可是期限到后,被告还是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4000元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韦荣宽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因被告需用钱,被告欠原告共计4000元,二人口头约定限期归还,但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又催被告还款,被告则当场写下一份欠条给原告。欠条上载明:“今借到苏广宁40**元正,定2014年9月5日还”。原告遂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一张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韦荣宽未依约按时偿还原告苏广宁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苏广宁诉请被告韦荣宽偿还欠款4000元和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韦荣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就已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荣宽支付给原告苏广宁欠款4000元;二、被告韦荣宽支付给原告苏广宁欠款4000元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4年9月6日起算至被告清偿之日为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荣宽负担(原告苏广宁已预交,被告韦荣宽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苏广宁)。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帐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覃家裕人民陪审员  韦德胜人民陪审员  韦小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德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苏广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韦荣宽。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苏广宁诉韦荣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广宁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韦荣宽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覃家裕审判员覃家裕审判员潘汉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德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