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行监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成前与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行监字第003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成前,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成子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卞建军,该区区长。张成前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4)苏行终字第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成前申请再审称,宿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宿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本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5月9日,宿城区政府作出《关于河滨危旧片区改造发展大道桥西侧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在此之前,该房屋征收项目已被纳入2012年度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宿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淮安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分别出具了该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审查函。2012年4月5日,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宿城区住建局)作出《关于对拟征收房屋开展入户调查的公告》,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入户调查。同年4月6日,宿城区政府作出《关于河滨危旧片区改造发展大道桥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载明“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12年4月6日至5月5日)。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寄或送至宿城区住建局或房屋征收办公室……”。因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不同意见,后宿城区政府作出了河滨危旧片区改造发展大道桥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同年5月2日,宿城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年5月5日,宿城住建局公示了入户调查结果。张成前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的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成前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8月8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作出(2013)宿行复第0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宿城区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张成前不服,提起本案之诉。另查明,现该征收地块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征收部门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实际搬迁完毕。本院认为,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本案中,《关于宿迁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表》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征收项目已纳入2012年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宿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的规定。张成前申请再审称《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理由不能成立。宿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调查、认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对该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宿城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上述行为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张成前申请再审称《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人张成前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成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