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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雪弟与被上诉人马长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弟,马长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弟。委托代理人李沐翰,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长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负责人:司贵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芬,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雪弟因与被上诉人马长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31日6时许,被告马长伟驾驶冀DK22**(冀DVM**挂)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安阳县安丰乡北丰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姜爱国驾驶的豫EB78**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姜爱国、王雪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雪弟系豫EB78**号中型普通客车售票员。此次事故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了安县公交认字(2013)第9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长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原告王雪弟到安阳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24日在安阳市地区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到安阳市中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966.11元。另查明,被告马长伟驾驶的冀DK22**(冀DVM**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人保邱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马长伟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姜爱国驾驶的豫EB78**号客车追尾,造成原告王雪弟受伤的交通事故。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安县公交认字(2013)第9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长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客观公正,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马长伟辩称,事发期间该车辆在被告人保邱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被告人保邱县支公司进行理赔的辩解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王雪弟损失应由被告人保邱县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人保邱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赔付。关于原告王雪弟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8831元的诉讼请求,其中7966.11元的医疗费有原告王雪弟提交的医疗单据予以佐证,而提交一张王艳英医疗费单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王雪弟的医疗费为7966.11元,对于医疗费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雪弟请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24208.3元、护理费8186.5元、营养费3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王雪弟就本次事故共住院10天,但出院后仍继续治疗,故原告王雪弟的误工费应为37958元/年÷365天×30天=3119元,护理费应为30元/天×30天=900元,营养费应为10元/天×30天=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5元/天×10天=150元,故对于原告王雪弟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雪弟请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200元,因其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法院酌定100元。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复印费6.8元,因原告王雪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此均不认可,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王雪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共计12535.11元。鉴于本案的肇事车辆冀DK22**(冀DVM**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人保邱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被告人保邱县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雪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2535.11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雪弟医疗费7966.11元、误工费3119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2535.11元。二、驳回原告王雪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王雪弟负担326元,被告马长伟负担127元。王雪弟上诉称:1、王雪弟是安运公司长途车售票员,因本案交通事故误工五个月,现虽出院仍无法正常上班,应支持五个月的误工费15595元(37985/年÷365天×150天)。2、受伤后由丈夫杨俊峰护理,杨俊峰是北京雅仕隆装饰有限公司的员工,从2013年12月31日请假至2014年3月31日照顾王雪弟,原审按30元/天计算护理费过低,护理费应为8074元(32746元/年÷365天×90天)。3、在安阳地区医院出具的出院证上写明合理饮食,加强营养。2014年1月24日王雪弟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2014年5月7日复查伤情仍未完全痊愈,营养费计算天数应从住院之日起至2014年5月7日,共计115天,计算为1150元。请求依法改判增加误工费12476元,护理费7174元,营养费850元。人保邱县支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要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关于原审认定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王雪弟住院共计10天且病情较轻,在未鉴定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误工和护理费都与法律不符,且提交的工资证明中没有出具人员签字。关于营养费,根据病情,不影响其饮食,没有加强营养的必要性,仅仅依据出院证不能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马长伟答辩称,我方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另外我方在还给马雪弟垫付了700元。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马长伟给马雪弟垫付了700元。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雪弟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肇事司机马长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并无异议。马雪第上诉主张原审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过低,关于误工费,经审查其病历,2013年12月31日发生当日,王雪弟到安阳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24日在安阳市地区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到安阳市中医院治疗,后又到安阳市人民医院复查,安阳地区医院出院诊断为右侧腓骨头撕脱骨折,右踝骨多发韧带损伤。出院医嘱中注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继续石膏固定患肢,避免患肢负重…...之后其复查的恢复效果也不很理想。马雪第的住院治疗时间虽不长,但综合其病情及治疗情况,且考虑其从事售票员工作,需要经常站立,其伤情对其工作却有一定影响,故原审认定其一个月的误工期间过短,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腓骨骨折误工日为120天,本院认定王雪弟的误工时间为120天为宜,故其误工费应为12488.2(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85/年÷365天×120天)。王雪弟的伤情虽恢复较慢,但并非长时间生活不能自理,故原审认定其护理期限为一个月合理适当,但每天30元标准计算不当,应按照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宜,故其护理费为2386.9元(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29041元÷365天×30天)。原审认定的其他合理损失并无不当,即医疗费7966.11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100元;综上,王雪弟的合理损失共计为23391.21元,未超过肇事车辆的保险限额,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进行赔偿,马长伟垫付的7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马长伟。原审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王雪弟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王雪弟医疗费7966.11元、误工费12488.2元、护理费238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3391.21元(执行时扣除马长伟垫付的7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直接赔付给马长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3元,由王雪弟负担263元,马长伟负担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王雪弟负担150元,由马长伟负担16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