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家勇与候晓玲、刘慧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勇,候晓玲,刘慧超,刘兴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刘家勇,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祥锋,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晓玲,无业。被告:刘慧超。被告:刘兴健,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徐素彬,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经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侯晓玲在中国银行莱芜分行账户22×××78-7的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庆业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