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鄢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织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鄢某,女,穿青人,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鄢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鄢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经他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0年6月21日到织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同年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岭社区大关村六组修建了一栋四层房屋,因建房资金不足,同年在织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藏分社贷款3万元,2011年4月1日生育孩子陈某女。但是孩子出生前被告因吸食毒品被拘留15日,孩子才出生几天,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欠债,原告将所建房屋的第四层出卖偿还债务。被告戒毒出来后生活不检点,还私自将房屋的第一层出卖,2015年1月29日,被告因吸食毒品再次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孩子陈某女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共同财产归孩子陈某女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婚姻关系形成、婚后生育女儿及我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等情况属实,原告要求与我离婚,我没意见,但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待我戒毒期满后再行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鄢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经他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0年6月21日到织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同年原、被告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岭社区大关村六组修建了一栋四层房屋,因建房资金不足,2013年6月23日,原、被告共同向织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藏分社贷款3万元。2011年1月13日,被告陈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织金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同月17日被该局决定责令被告陈某某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4月1日生育女孩陈某女。2012年4月14日,被告陈某某因复吸毒品,被织金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月28日戒毒期满。2015年1月29日,被告陈某某又因吸食毒品被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随后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原告鄢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期间及结婚初期的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闹,自被告陈某某染上毒品后,原告鄢某即与被告陈某某间断分居。原告鄢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同时暂时放弃要求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同意被告陈某某提出的待其接受戒毒期满后再行处理的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证明,妇检证明,结婚证、织金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鄢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因被告陈某某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属屡教不改,就此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并经本院调解不能和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生育的孩子陈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原、被告均有抚养陈某女的义务,鉴于被告陈某某尚在接受隔离戒毒期间,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陈某女应由原告抚养较为宜。对所欠信用社贷款3万元,因该债务是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被告的名义向信用社举债,原、被告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对共有财产,因原、被告所建房屋无产权证,双方争议较大,原、被告同意待被告戒毒期满后再行处理,该意思表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鄢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女儿陈某女由原告鄢某抚养。三、所欠织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珠藏分社贷款3万元,由原告鄢某、被告陈某某共同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