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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德刚与被执行人包汉路、包希胜、王忠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德刚,包汉路,包希胜,王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代德刚,男。被执行人包汉路,男。被执行人包希胜,男。被执行人王忠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代德刚与被执行人包汉路、包希胜、王忠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蒿景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