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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琪、于玲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于琪、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74号申请人: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琪、于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琪、于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