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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青与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青岛分社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青岛分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林青。被执行人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青岛分社。负责人聂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青与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青岛分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414号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41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