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兴成、薛行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兴成,薛行平,汤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37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汤兴成,男,生于1955年5月9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薛行平,男,生于1970年8月10日,汉族,住平武县大桥镇。被申请人汤发菊,女,生于1976年9月24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平民保字第673-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汤兴成、薛行平、汤发菊银行存款22000元的冻结,同时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人民西路房屋一幢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