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分公司申请执行蔡永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分公司,蔡永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65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分公司。公司地址:耿马自治县公园路52号。法定代理人:杨海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坚,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蔡永冲,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盐城市人。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分公司申请执行蔡永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永冲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400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蔡永冲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黄 雷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