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福忠与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忠,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晓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822号原告何福忠。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河庄大道982号。法定代表人包伟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燕虹,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卫军,该公司职工。被告余晓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忠诉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福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福忠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晓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忠撤回对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晓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何福忠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