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光来与王业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来,王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来被执行人:王业英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业英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业英的银行存款58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129元,保全费2173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