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尚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尚静,田辉,郝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62号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丽丽,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增辉,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红,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尚静,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田辉,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郝健,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被告尚静、被告田辉、被告郝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如不缴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梁学峰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