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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艳新诉被告刘艳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67号原告赵艳新,男,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临县车赶乡王家山村73号人,农民.被告刘艳飞,女,1993年5月21日生,汉族,临县丛罗峪镇刘家山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新诉被告刘艳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法庭主持调解已达成协议,没有诉讼的必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艳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艳新负担。审判长  郭子龙审判员  王东胜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卫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