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艳新诉被告刘艳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67号原告赵艳新,男,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临县车赶乡王家山村73号人,农民.被告刘艳飞,女,1993年5月21日生,汉族,临县丛罗峪镇刘家山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新诉被告刘艳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法庭主持调解已达成协议,没有诉讼的必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艳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艳新负担。审判长 郭子龙审判员 王东胜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卫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