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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伟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利东,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伟,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中,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作鹏,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自: